缴费比例
安庆市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统一为: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6.5%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计缴
2.个人身份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
3.退休(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
1.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缴费金额为50元/人;
2.低保对象或重残家庭的学生、未成年人,缴费金额为10元/人;
3.一般城镇居民,缴费金额为170元/人;
4.A类低保对象、重残人员,缴费金额为10元/人;
5.B类低保对象,缴费金额为90元/人;
6.C类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缴费金额为140元/人。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职工医保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3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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